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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阿玛尼”品牌设计师,侵权!

发布时间:2022-07-09      发布者:方圆商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自称是国际知名时装品牌设计师,对外进行宣传并进行商业经营行为,甚至出版了自传,因此惹上了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乔治·阿玛尼(Giorgio·Armani)、阿玛尼公司(GIORGIO ARMANI)诉杨某、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杨某、张某虚构乔治·阿玛尼品牌设计师身份进行宣传及商业活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32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维持了此前一审法院的判决。


  虚构身份引发纠纷


  乔治·阿玛尼与阿玛尼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乔治·阿玛尼是国际知名的服装设计师,其于1975年创立了阿玛尼公司,经过几十年的经营,阿玛尼品牌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杨某(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犯合同诈骗罪)虚构其为阿玛尼公司设计师并以乔治·阿玛尼、阿玛尼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授权书,授权张某生产、销售所谓“阿玛尼”定制服装,授权张某发展的合作商、加盟商销售“阿玛尼”定制服装;张某通过其微博、博客及出版杨某自传书《天衣无缝》对杨某虚构的“阿玛尼”设计师身份进行宣传。上述行为既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又擅自使用了乔治·阿玛尼姓名及阿玛尼公司企业名称,故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张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权利人诉称事实属实,杨某既不认识乔治·阿玛尼,也不是阿玛尼公司的设计师,亦没有在阿玛尼公司担任职务的相关工作经历。杨某虚构阿玛尼设计师的身份,张某为杨某出版自传宣传其虚构身份,还在其博客上宣传杨某系阿玛尼公司的首席设计师等,使得相关公众对杨某的身份产生误认,欺骗所谓“阿玛尼”加盟商。杨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某对一审法院就所涉行为的侵权定性并无异议,但认为其系刑事案件受害者,且已尽到审核义务,不应与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明晰法理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侵权纠纷,张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审查其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明,杨某虚构乔治·阿玛尼品牌设计师身份,伪造乔治·阿玛尼及阿玛尼公司授权书,并从张某处骗取了相应款项。虽然张某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但是鉴于涉案商标及乔治·阿玛尼的高知名度,当杨某实施上述行为之后,张某作为从事服装行业多年的经营者且受过高等教育,在其利用杨某虚构的身份合作开展“阿玛尼”定制服装业务以及对外加盟、合作业务时,应当对合作伙伴及经营资源负有审查义务。而杨某向张某提供的几份样式不一的英文授权书,不仅存在英文单词拼写和语法错误,而且所谓的“阿玛尼”签名也不相同。这些授权书存在明显瑕疵,张某完全有能力进行审查或者向权利人在国内的关联公司进行核实,但其未尽审查审核义务,还组织出版《天衣无缝》一书,并在其微博、博客上对杨某的虚构身份进行宣传。此外,张某还通过名下的公司及发展合作商、加盟商的形式实施“阿玛尼”服装定制服务。张某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无疑扩大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并引发了一系列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中,杨某虚构身份在前,张某与杨某共同利用杨某虚构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姓名、企业名称在后,两人共同合作的行为造成了该案的损害后果,故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与张某的合作协议约定,纯利润分配方式为按双方各百分之五十比例进行分配,而杨某已获得张某支付的250余万元,故侵权获利丰厚,一审法院支持权利人的诉请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陈惠珍 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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