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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版权保护不容小视

发布时间:2021-05-28      发布者:方圆商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随着玩具市场的快速发展,涉及玩具的版权纠纷也在不断出现。5月25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中国版权》杂志社主办的第二期“版权产业学院论坛”在北京举办。此期论坛以“玩具行业重要案件的启示”为主题,从近年备受关注的玩具类维权案例入手,围绕著作权法侵权法理和实务,基于证据和鉴定的视角,对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等行业热议问题开展研讨和业务交流。

  关注行业现状

  论坛上,阿里巴巴、奥飞娱乐、美国环球影业、娱乐壹品牌、培生集团、孩之宝等企业代表等就玩具类版权纠纷现象进行了交流。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律师介绍,当前玩具类作品面临多重侵权现状及困境,包括通过电商平台、网店侵权售假及仿冒;代理商真假混售,低价竞标,窜货回佣;制假售假窝点等仍很突出;文化执法、刑事办案衔接不利,取证保全难。他还介绍了“乐拼”仿冒“乐高”案、“大班”仿冒“高达”案、“龙桃子”仿冒“高达”案、“奥特曼”玩具侵权案以及“逻辑狗”案件这5个比较典型的玩具行业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析。

  作为网络平台,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品牌合作经理范诗恒介绍了阿里巴巴打假联盟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她希望能通过运用阿里巴巴知产保护科技大脑的分析能力,结合权利人的品牌知识,行业特征与资源,联合线下执法行动和民事诉讼来共同治理假货问题,建立多方合作环境,加强权利人和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消费者信心。

  论坛上,企业代表还就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著作权鉴定的差异问题、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的认定标准、鉴定意见中事实意见和法律意见边界问题等实务性问题与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高级咨询顾问刘雅琳详细讲解了版权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基本情况、鉴定流程、鉴定方法、鉴定成果等内容,回应了权利人和委托方对于版权鉴定最关心的具体问题。

  分析典型案例

  玩具版权侵权案件有哪些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袁建华结合典型介绍,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审查顺序和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会按“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构成展开。判断实质性相似,要先判断出作品中可作为实质性相似对比的内容,通过整体观感法或者抽象、过滤与比较三步法等方法将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相同或相似部分进行比对,进而进行认定和综合判断。袁建华指出,目前,理论界对“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的具体界定尚存在一定分歧,司法实践中也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一致的判定方法,在个案实践中的判定需要法官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司法经验和自由裁量,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及其适当的判定方法更准确地作出判断,以期能够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对于这类案件,王军认为,权利人应当从全产业链的源头对版权进行全方位管控,在面临侵权风险时,要注意创意借鉴和表达抄袭的边界问题,其中辨析玩具作品表达侵权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作品原创表达之显著部分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内部功能性零件、拼接方法不纳入相似性判断。在进行维权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平台投诉、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进行维权。他建议,平台方与行政方应当联合出手,电商平台抓典型、建立重点作品“负面清单制”,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与管辖与裁判标准形成联动机制。

  “乐拼”仿冒“乐高”案备受业界关注,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卫萍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审理思路以及定罪量刑的思考,并指出,涉案“乐拼”玩具与“乐高”玩具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结合各被告人关于涉案的“乐拼”玩具均是复刻“乐高”玩具,仅做了细微的修改的供述,由此确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从实用艺术作品的角度,分析了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如何把握以及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究竟选择何种请求权的问题。在立法论方面,李扬提出,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将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艺术作品,排除于著作权法之外,以避免产生多重保护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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