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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花落谁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京东、阿里“双十一”商标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9-12-02      发布者:方圆商标      来源:本站

 “双11”购物狂欢节刚刚结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京东双十一”等商标无效的裁定,将其告上法庭,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场被称为“京东VS阿里”的商标大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的走向不仅关乎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巨头,更将决定“双十一”商标的最终归属,对规范电商平台对“双十一”标识的使用产生重要的影响。


  申请商标受阻


  据了解,京东公司自2013年开始申请注册了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 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商标,第15566750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下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8类“电视播放”和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阿里巴巴公司从2011年开始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截至目前,其在第35、38、41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等商标。2017年7月26日,阿里巴巴公司对诉争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11”等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请求宣告诉争系列商标无效。


  商审委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无效或在部分服务上无效。


  事实上,此次并不是京东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的首次短兵相接。早在2014年,阿里巴巴公司曾对外发布通告称,其已经获准注册了“双十一”商标,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上述通告,京东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声明,称某电商企业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之后,包括京东在内的电商平台不再使用“双十一”进行宣传,京东的“双十一”活动全称为“11.11京东全球好物节”。


  当庭激烈交锋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二是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针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京东公司称,“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缺乏显著性,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两公司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诉争系列商标的存在会极大破坏阿里巴巴公司“双十一”品牌通过大量投入获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对市场秩序和阿里巴巴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破坏,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庭审结束后,京东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双十一’属于通用名称,并不具有显著性。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种商标限制并不利于电商市场公平开放的竞争,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希望通过此次司法审判,让两家公司能够有序开展竞争,为今后的市场竞争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环境。”


  阿里巴巴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双十一”是其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双十一”是阿里巴巴公司在2009年首次创造出来的,已成为一年一度全社会最大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永远是一个开放的节日,属于一起努力的全体参与者。阿里巴巴公司从2011年起注册引证商标是防止被恶意滥用,而从来没有阻止、限制任何人参与11月11日的购物促销活动,所有电商也都是“双十一”的受益者。


  影响必将深远


  商标是企业抢占市场的有力武器,也是吸引消费者的金字招牌。两公司的“双十一”商标之争,不仅影响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巨头,而且对国内其他电商平台涉“双11”的宣传也将产生影响。同时,该案涉及的商标显著性、通用名称的判定等问题值得关注。


  本案争议重点是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一般考虑三个方面:第一,考查标识与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第二,将标识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判断,有时候构成标识的一个或数个要素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这些要素结合起来就具有显著性。第三,还要结合相关公众对标识的认识程度进行判断。”


  先天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在经过长期使用后,由于某种商标指代来源的商品在市场上过于成功、商标所有者对商标使用管理不当等原因,也可能逐渐丧失显著性,比如阿司匹林。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的时候,主要考虑相关公众的认识。如果相关公众已经把某个商标当做通用名称,那么该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该案的判决将会对涉案双方及其他电商平台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赵虎认为,如果京东公司的诉争系列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意味着京东公司不能将该系列商标在有关商品和服务种类上使用,如果继续使用未经注册的“双十一”标识,有可能侵犯了他人对于“双十一”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该系列商标获准注册,同时支持京东公司诉争系列商标注册的理由是“双十一”已经成为通用名称、起不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那么其他公司也可以使用“双十一”等标识来宣传产品和服务。另外,其他公司可能会注册含“双十一”的商标。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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