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惩罚性赔偿!vivo诉vivi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维沃公司)诉深圳市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通公司)、 深圳市某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讯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即“vivi”商标侵犯了维沃公司“vivo”商标的专用权。
2012年9月21日,维沃公司注册了第9773708号商标(图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机、电子信号发射器、手提电话、天线 、荧光屏等,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6月11日,某通公司对维沃公司的第9773708号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第9773708号商标详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某通公司多次提交“vivi”商标(图2)的注册申请,至今尚未获准注册。2018年6月,某通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了第4764197号、第23108311号“ViVi”商标(图3)。
第4764197号商标详情
第23108311号商标详情
维沃公司发现,某通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vivi”作为商标(图2),并将“vivi”作为手机品名,注册了域名为“vivi-china.com”的网站并宣传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同时在某宝网通过数十家店铺进行宣传和销售。某讯公司在某宝网上注册名为“某讯科技”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某通公司生产的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图2)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某讯公司同时销售使用了图4标识的手机。
维沃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第9773708号(图1)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请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相应维权合理开支。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某通公司未经维沃公司许可,在手机上使用与维沃公司第9773708号(图1)注册商标近似的“vivi”标识(图2),侵犯了维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讯公司销售的两款vivi手机,使用了图2及图4标识,上述标识与维沃公司的第9773708号(图1)注册商标近似,属于侵犯维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某讯公司未经维沃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亦侵犯了维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维沃公司主张某通公司使用域名“vivi-china.com”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问题。法院经审理确定被告某通公司生产、销售vivi手机的获利金额为34.5万元(月利润1.5万元×23个月)。法院认为,考虑到维沃公司注册使用的图1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某通公司使用与商标图1极为相似的图2标识,其攀附维沃公司商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恶意明显,其生产多个型号的vivi品牌手机,积极宣传,销量较大,侵权情节严重,维沃公司提出对其判令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维沃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高低、某通公司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酌定赔偿基数可能偏低的情形,法院按照上述确定的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被告某通公司的赔偿数额,即103.5万元。另查明,某讯公司销售vivi手机的交易金额达95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其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综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通公司、某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维沃公司第9773708号(图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通公司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103.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某讯公司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6万元。
某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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