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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龟子”商标为何被无效?

发布时间:2019-12-20      发布者:方圆商标      来源:本站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是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条款。商标权为何可能会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商标标识与其他权利客体可能由相同或者近似的符号组成。商标标识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声音、颜色等符号组成的,而这些符号同时可能是其他权利客体的组成部分。例如:作品同样是由文字、图形等组成的,姓名同样是文字组成的,公司名称亦由文字组成的等等。所以,商标标识中的符号与其他权利客体的符号可能会相同或者近似,这是权利冲突的基础。

 

  第二,符号的指代功能。当我们用某个文字作为姓名的时候,提起这个文字,就指代某一个具体的人。当我们把某个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标的时候,我们提起这个文字或者看到这个图形,就知道指代某一个商标。当相同的文字,既是某个自然人的姓名,同时也是某个商标标识的时候,它就同时指向了人和商标——这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联想。

 

  第三,符号的价值传导功能。符号可以把已经形成的某些价值,通过运用相同的符号,传导到不同的领域。这也是选择商标的时候,为何人们会选择一些美丽的、大气的、有历史典故的商标的原因。例如,电影《非诚勿扰》放映后,广受好评,票房很高,就有人把“非诚勿扰”注册为婚介服务的商标,这就是利用了“非诚勿扰”这几个字既有的商业价值,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注册商标的时候想方设法“傍名牌”的原因之一。通过“傍名牌”,可以把名牌的价值传导一部分到自己的商标上来,让消费者误以为两个品牌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为信任之前的“名牌”而信任新注册的商标。

 

  符号的价值传导功能的实现需要一个前提条件:两个权利客体组成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其“相关公众”发生重叠,以及有相当数量的“相关公众”对这两个权利客体都有一定认识,这是发生混淆的前提条件。例如,某著名法学教授的名字叫“ABC”,如果某公司把“ABC”在法律服务的类别上注册了商标,那么可能会有该领域相关人员认为该法学教授与该公司存在某些关系,或者该公司注册这个商标得到了该法学教授的授权。但是,如果某公司把“ABC”商标注册在了电脑这个商品类别上,相关领域的人并不认识该法学教授,自然也不会产生混淆和联想。所以,从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来看,一般名人才会发生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如果没有名气,自然没有相关公众的混淆问题;而且,在哪个领域有名气、名气大小和是否与特定的商标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就该案而言,“金龟子”是刘纯燕的艺名,艺名也是姓名权保护的范围。所以,如果把艺名注册为商标,也可能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刘纯燕多年来一直主持少儿节目,李某把“金龟子”注册为教育培训类的商标,而需要教育培训服务的很多是青少年,再加上年龄的原因,这些孩子的家长小时候很多都看过《大风车》等电视节目,对“金龟子”很熟悉,这就产生了“相关公众”的重叠,这部分相关公众可能会发生混淆或者联想,以为刘纯燕与“金龟子”商标有关系。所以,法院认定李某注册“金龟子”商标侵犯了刘纯燕的姓名权是合理的。

 

  综上,在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时候,在两方符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前提下,需要首先判断两方权利的“相关公众”是否存在重叠,以及使用是否会产生混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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